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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外遇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0-02-17    作者:朱地路律师

一、基本事实
       话说唐生与吕果儿通过网络相识、相恋了,不久生育了唐小某,又过了一段时间才补办的结婚证,婚后的生活也可以说是恩爱有加,二人在唐生开办的饲料厂里努力经营,小三口不亦乐乎。可是好景不长,吕果儿发现其丈夫唐生与雇请女工关系暧昧,并且,随着生意经营的惨淡,唐生一点小事就对吕果儿大动拳脚,这日子怎么过下去?二人就开始分居,儿子被吕果儿带到深圳打工去了,随着事态的发展,吕果儿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请求得到儿子的抚养权。
二、法院审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分居近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丈夫唐生对妻子吕果儿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随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儿子唐小某判给吕果儿抚养。
三、致远律师点评 
       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外遇与家庭暴力的因素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第一:在外遇的认定上,由于牵涉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基于社会道德因素,采取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也就是有十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比如有开房证明,有共同生活狂街、打情骂俏的照片等等,法官认为一方有婚外情的高度盖然性,就可认定有外遇;第二: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上,采取较为宽泛的认定标准,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与施害人共同生活期间受到侵害的事实,即可认定受害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若施害人无法提供与受害人受侵害的事实无关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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