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点虽然不是新增内容,但比较重要。
简而言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夫妻共同签名;
2、一方签名,另一方表示认可的;
3、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4、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都认可的。
具体的认定标准,暂时就先不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