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侵犯著作权罪-我国网络内容生产平台面临哪些侵权
发布日期:2021-02-22    作者:邱戈龙律师

【摘 要】以我国四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作为研究对象,对于各平台版权纠纷案例以及措施进行分析,从组织间以及国家管理层面分析各大内容生产平台版权纠纷特点和刺激因素;从内部管理和外部战略合作角度把握各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脉络,从而对于未来网络内容版权保护的趋势做出预测。

【关键词】网络内容生产、网络版权、版权保护

一、引 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内容生产平台不再局限于大众媒体,基于网络的内容生产平台成为当今信息产生与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内容生产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融合了内容型媒体以及平台型媒体的内容生产渠道,其中内容生产对象包括专业媒体、机构媒体、自媒体、平台方以及用户自身,信息生产与传播的表现形式多样,其中包括图片、音频、视频、文字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网络内容生产平台也在不断地出现,其中存在的网络版权纠纷以及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也在日益凸显。 

   网络版权即网络著作权,其中包括文字、音频、图片、视频等作品,是信息生产者对于个人生产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享有的权利。同时,网络版权保护是互联网内容生产、发布、流通的基础,加强网络版权的关注与管理,有利于互联网生态的良好持续发展。因此,对于网络内容生产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我国互联网公司在建设内容生产平台的过程中,产生了内生型版权保护组织和外生型网络版权保护组织。内生型版权保护组织表现为内容生产平台内部根据自身情况和平台特点建立版权管理机制,保证内容平台原创者的版权利益,除此之外,逐步建立外生型的版权保护组织,将不同互联网内容平台进行跨平台的合作和融合,扩大版权保护范围。 

   本研究以我国四家主要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为研究对象,分析四家平台推出的版权保护措施的特点和规律,进而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未来组织形态作出预判,回答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各大内容生产平台存在哪些类型的版权纠纷,刺激版权保护的主体以及刺激因素有哪些;(2)各大内容生产平台采取的版权保护措施有哪些,版权保护存在哪些共性特点;(3)结合各大内容生产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未来版权保护呈现哪些融合趋势。

二、各家内容生产平台面临的侵权纠纷 

   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四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经历的诸如诉讼、抗议等形式的版权纠纷事件,构成了各自的多义性信息。 

   其中,四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在内容表现形式上具有差异,微信公众平台与百度贴吧两家平台的内容表达形式均以文字表达为主。不过,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通常是个人独立思考的结晶,创作者具有较强的版权保护需求,而百度贴吧所生产的内容则体现出社交特征,重大议题往往由众人“盖楼”行为完成,由此产生了版权的划分与归属等确权难题。 

   新浪微博由于内容主流表达通常不局限于文字形式,图片与短视频较多,多元化的文本呈现形式在增加内容表现张力的同时,也意味着其在内容是否存在侵权隐患这一问题的判断上,需要运用多个衡量标准,这导致版权保护的复杂化。 

   研究者将收集的版权纠纷的刺激主体进行分类,分为组织间刺激以及国家管理刺激。组织间刺激包括内容生产平台用户之间的版权纠纷以及平台之间的版权纠纷,而国家管理刺激表现为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组织活动的推动,促进了各大内容生产平台版权保护措施。在这四个平台中,微信公众平台以及今日头条存在的版权纠纷问题尤其突出。 

   将四大内容生产平台中的组织间刺激下的版权纠纷案例进行内容分析,发现刺激呈现多维度的特征。 

   第一,形式的多维度。百度贴吧、微信公众平台与今日头条以文章类版权纠纷案件居多,分别占到内部因素总量的100%、61%与53%;新浪微博的图片与视频侵权案例较文本侵权案例更多,两种呈现形式在内部因素总量中的占比分别为50%和30%,余下的文本侵权案例仅占比20%。 

   第二,新旧媒体均有涉及。以今日头条为例,其早期的侵权对象多为传统媒体,2015年今日头条因非法转载而被《楚天都市报》《江南都市报》起诉。随着互联网内容平台发展,版权纠纷问题则向新媒体方向扩散,2018年6月今日头条被搜狐以侵犯著作权起诉。表现形式的多维度使得版权管理问题复杂化,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多义性信息亦在更新,各平台需分析考察不同形式的内容呈现体,总结其特征以出台相应的组织手段。 

   同时,互联网内容生产平台所处的国家政策与管理环境,刺激各平台不断调整与更新网络版权维护措施。如百度贴吧所受的外部刺激主要来源于2016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正是该次行动中对文学作品版权环境重要性的强调,刺激了百度贴吧官方加大贴吧吧务的惩处力度,并设置贴吧作者权益保护平台。 

   四家内容生产平台在2015年以来所经历的组织间刺激与国家刺激的重要案例数量。在总体上处于上升态势。以微信平台为例,尽管2015年全年都进行了“原创”标识维权系统的完善,并在其后的2016年取得了一定的维权进展,刺激案例数量由8起降低到5起,但由于国家对网络版权的管理日益重视,如剑网行动在2016年加强对App上传者和应用程序商店的版权执法监管,强化应用程序商店对提供文学、影视、音乐、新闻等作品的App上传者的版权监管责任,因此将网吧、贴吧、微博、微信列为专项行动的重点监管对象。在2016年至2018年9月,其经历的刺激案例的数量一直处于上升状态。 

   面对网络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不断加强的国家版权管理,各家互联网内容平台依照自身在版权保护范畴上面临的特征,制定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