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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各大企业是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21-02-18    作者:黄雪芬律师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传播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受到了前所未有挑战。为了研究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文章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况,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几个方面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要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进行认定必须注意一下几个问题: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认定的问题,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是怎样进行规则的问题。构成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网络著作权的存在时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发生的前提。一般来说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存在是指确认权利人对互联网上正在进行传播的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权。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承担法律上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必要组成要件,行为人一般就对自己所作的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论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规则要件,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规则要件,都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第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第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它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具有复杂性,客观性和周期性。

(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所谓规则原则即确定责任归属必须依据的法律准人。对于网络著作权的规则原则有两种观点:

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则原则的一般性选择,除了六种特殊侵权行为外,其他侵权行为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行为人住过上的故意或过失为先决条件,如果对适用网络信息等网络著作权加以严格限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会阻碍网络信息的传播行为,对于我国正在迅速成长的网络信息传播产业起到负面作用。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法院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只需审查损害后果是否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因为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不能采取像有形财产那样以占有或登记的方式达到公示效果并积极排除第三人的侵扰,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由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被动性及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其很容易被侵害并且手段隐蔽。在这种情况下,连确定侵害主体都困难,更难说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确定了。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认为中国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准确,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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