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开发、出版、销售、运营、使用等方面入手,并比较现有相关观点,阐述网络游戏外挂的侵权性质。
【关键词】网络游戏外挂;著作权;侵权
网络游戏外挂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网络安全与网络秩序的正常运作,我国学者对此有了一定的研究,现有观点中有一些观点认为,网络游戏外挂或因其具有的积极功能,或因其经授权、许可,或因其非赢利性,而存在着合法性。但笔者认为,就网络游戏外挂的技术原理来分析,外挂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
一、编制外挂程序
有观点认为,对于编制外挂程序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就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这一行为而言,因为为了合理平衡版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至今的利益关系,法律也将那些基于特定目的而实施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视为合理使用行为——合法行为。因此,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编制外挂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我们先看一下在外挂的编制中是否存在着合理使用的情节。外挂程序的编制目的正是为了“完成游戏当中无法实现的目的”,使外挂使用者可以在游戏中收益。即使是具有积极功能的外挂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方便玩家比其他不使用外挂的玩家更好的操作,已达到“快人一步”的目的,其实也是破坏了游戏中公平竞争的环境。从外挂的编制目的、方法、原理上来看,都不存在着合理使用的要件,因此,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在外挂程序的编制上并不适用。
既然不存在合理使用的情节,而法律上规定的版权人所享有的修改权只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并不受修改效果的限制,因此未经许可或授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哪怕是“增益型”的修改,也仍属于侵犯他人修改权的违法行为,更遑论非“增益型”的或“作弊型”的外挂了。
二、出版、销售外挂程序
对于出版、销售外挂程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了明文规定,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侵权行为。因此,未经许可,擅自出版、销售外挂程序的行为应承担该法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运营外挂程序
运营外挂程序应属于间接侵权行为。经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已经可以认定,外挂程序是属于侵权作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运营属于侵权作品的外挂程序的行为既不具有任何的正当性,同时也对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了侵害,其运营的结果是对这些侵权行为的延续和扩散,对著作权人的利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同时,运营外挂程序对游戏的运营商的利益也造成了不少的侵害。外挂程序的运营破坏了网络游戏正常的运营秩序,轻则影响了游戏运营商的正常获利,重则使得一个网络游戏崩溃,丧失市场。虽没有所谓的著作权侵权,但就游戏运营商的运营权确实造成了侵害。
四、使用外挂程序
外挂程序的使用者多为网络游戏的玩家,介于上文认定外挂程序为侵权作品,故玩家使用外挂程序其实就类似于计算机软件中最终用户使用了侵权软件,应该也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玩家每次使用外挂程序都是对网络游戏服务器端和客户端数据包传输的拦截和修改,故也侵犯了著作权中对作品的修改权。网络游戏玩家使用外挂程序对游戏的著作权人存在着侵权,同时也侵害了游戏运营商的利益,但就著作权而言,除非游戏运营商本身同时又是该游戏的著作权人,否则,玩家使用外挂程序对游戏运营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