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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网络游戏“外挂”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解析【侵犯著作权律师】
发布日期:2021-01-22    作者:黄雪芬律师

【摘要】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互联网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游戏得到了迅速地发展。然而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新的网络问题“外挂”也就随之而产生了。本文主要从外挂的流行原因、分类来研究外挂所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一、外挂的基本概述(一)含义外挂是指某些人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依附或复制或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整个或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现在随着游戏官方对外挂的抵制,游戏本身也有了超强的自动检测外挂的功能,但制作外挂的技术也不断提高着,现在最流行的就是在游戏中用封包和抓包工具对游戏服务器提交假的数据从而改变游戏人物能力。外挂的基本功能主要有自动挂机、自动打怪、瞬间转移、改善游戏软件不够人性化、加速游戏升级、复制虚拟物品、强迫交易、修改封包等功能。
二、流行原因
   1.从玩家角度看,主要是外挂可以增强游戏功能、避免复杂乏味的练级过程,获得“玩”中所带来的精神享受。现在越来越多的游戏属于RPG游戏(角色扮演的游戏),玩家充当的角色需要不断地升级(这一过程在业内通常被称为练级)从而提高自己角色的等级。外挂的流行也不排除现在有些玩家通过自己练级到一定级别或是拥有一定难得的网游装备来买卖赚钱的情况。 
   2.从外挂开发商和提供者角度看,主要是受到利益的驱使和金钱的诱惑。网游一旦火爆,就会有更多的玩家源源不断地加入,虚拟物、充值卡等就会大量地与现实货币挂钩,这种交易行为主要出现在玩家和外挂的提供者之间,并体现为玩家为了练级而用现实货币向外挂提供者购买虚拟物或充值卡以使用外挂,这样就会给外挂开发者和提供者带来十分可观的收益。据调查随着用户消费意识的改变,真正完全不花钱玩游戏的用户已经成为少数。 
   3.从社会现状来看,使用和提供外挂的从众效应的影响。外挂的更新速度已经同步甚至超过了网游的更新速度,一方面它给玩家带来了十足的便利,使得越来越多的玩家本着“反正别人开我就跟着开就是了”的心思开外挂;另一方面它给外挂开发商和提供者带来了挑战,一经停止或中断或不及时更新外挂技术,许多利益就会流失,这就迫使外挂开发者和提供者适时地变革或提供新的外挂技术,这其中就不乏主动或有一种被随波逐流的意味。 
   4.从我国关于外挂的相关法律法规现状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尚处在空白或滞后的状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的关于外挂或是关于网游的法律,有的只是相关的行政措施或是对刑法、著作权法等的司法解释且行政措施的规范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在外挂基本定义分类、网络证据或相关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方面尚处于空白,在赔偿数额等方面尚处于滞后的状态(这些在后面的立法建议中会作详细解释),对一些违法人或行为就难以加以惩罚。外挂的侵权者就有这样“无法可依、肆意妄为”的心理。
三、分类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外挂的分类做任何明确的规定,基于任何事物存在即有其合理之处的辩证的思想,我认为应该从外挂对游戏的影响程度和性质的不同以及从游戏本身的角度来对外挂进行分类,据此分类如下:
1.良性外挂 
   它是指对游戏的影响程度不超过游戏对玩家的限制的外挂。包括模拟点击型外挂、一部分练级外挂(如只是将练级操作自动化)以及一部分辅助性外挂(如在网游客户端中增加图形显示条来表示一些以原本以数字方式显示的值)等。良性外挂往往不会给玩家或是网游运营商带来损失,因此它通常不会涉及到违法的行为。
2.恶性外挂 
   它是指对游戏的影响超过游戏对玩家的限制的外挂。这些外挂可能拥有自动打怪、瞬间转移、自动寻道、锁定生命值等功能。恶性外挂往往会涉及侵犯著作权等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我们应当严厉打击恶性外挂,以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网游运营商往往会封杀使用恶性外挂的玩家的账号,比如2004年网星公司一口气永久删除了59543个使用网游“外挂(非法制作销售的程序卡)”的玩家账号,这对网游运营商来说无疑是有利的,对使用恶性外挂的玩家来说无疑是合理的,但是由于现今的网络技术是难以自动区分良数据包)也应该视为计算机程序的组成部分。由此,外挂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尚处在开发创造阶段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二是开发创造后依附并修改网游客户端程序或数据所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 分析游戏客户端程序或数据后获得游戏的一些加密算法或其他数据处理逻辑将其复制到自己的外挂中或是将其修改或改进后放入自己的外挂中,这就会涉及到网游程序的复制权或是修改权。 
   2、 分析游戏客户端程序或数据后依附原网游客户端程序或数据并修改游戏客户端程序在内存中映像的指令、指令顺序或数据,这就会涉及到原网游程序的修改权。 
   3、 分析游戏客户端程序或数据后直接将游戏的数据文件或游戏本身中提取出整个或部分数据供自己使用或简化处理后供自己使用,这就会涉及到网游程序的复制权或修改权。 
   以上三种情形的外挂开发商若在网游开发商之前将自己的外挂程序抢先发行,这就有可能侵犯网游开发商对原版程序的发行权。 
   此外,国家版权局于2004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还指出了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所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该意见指出:网吧下载外挂程序并向顾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载外挂程序系顾客利用网吧服务器分配的空间所为,却不制止并继续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七)禁止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证性和恶性外挂的,再加上对网游外挂严厉打击,往往将良性外挂也无形地纳入了打击的范围,我认为这是十分不妥的,应该将二者区别对待。
四、结语外挂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它既是互联网领域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微观上看它既涉及到著作权人和网游运营商的利益,又涉及到游戏玩家的利益;从宏观上看,它又关系到国家的网游产业甚至是互联网网络产业的能否良好发展的问题。总之,在对外挂的处理上应当有区别地严厉打击其侵犯著作权等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应该做到良好地平衡各种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促使我国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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