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侵犯著作权罪-我国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发布日期:2021-02-20    作者:邱戈龙律师

一、当前我国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基本制度

   随着网络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出版版权保护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将网络出版及其版权保护问题列为国家重点科技创新项目。2001年,我国对颁行于1990年的《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在著作权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5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管理办法》幵始施行,对网络出版版权保护做出了许多细化规定。2006年,国务院颁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出版版权保护制度。2010年8月,原国家新闻岀版总署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以专项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加强版权保护的相关要求。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该法案于2010年4月].日起施行,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条款,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现实需要。2013年,国务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行,该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是否有非法经营额及其经营额大小予以罚款。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中的条文表明,提高对包括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罚款数额,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二、我国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1.完善网络出版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版权保护的重视,我国网络出版版权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但是,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情形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在网络出版版权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相对滞后。我国在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应对中必须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放在首要位置。我国要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出版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健全现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网络出版版权保护制度,解决现实中面临的问题。数字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版权形式,我国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明确规范,明确规定其使用者、版权人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与责任范围,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予以详细规定。

2.通过技术手段推动版权保护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相应技术也获得了发展。结合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我国应在政府主导下制定完善网络出版业的各项技术标准体系,促使各种不同的标准体系之间可以互通,从而促进网络出版行业的发展,促进网络文化的区域性交流。目前,我国虽然从国外引进了一些较为高端的防盗版技术,但是由于其成本较高而不利于推广,因而,我国应集聚科研力量攻克关键性核心防盗版技术,以促进网络出版版权保护。在法律明确规定数字版权的情形下,我们应积极探索数字出版商业模式,构建全国性网络出版平台,实现网络出版资源的依法共享和交流互动,推动网络出版行业健康发展。

3.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经验少。《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于2005年施行后,先后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境内成立并开展工作。但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础薄弱,面临的挑战较大,现行法律制度体系还存在较多弊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之处。我们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通过立法方式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依法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工作的同时,我国要切实加大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力度,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力;结合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现实需要,及时组建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和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协作交流。

4.构建网络出版产业竞争与协作的良好环境 

   当前我国网络出版产业链相互割裂、不够完善,导致网络出版市场杂乱无章、主体界定困难,为了避免网络出版版权侵权现象,我们必须想方设法营造和谐的竞争机制,强化网络出版产学研协作的机制建设,逐步开拓更为广阔的网络出版市场空间,构建网络出版产业竞争与协作的良好环境。在竞争机制建设方面,我们要鼓励传统出版机构进军网络出版领域,为网络出版提供更为充足的信息资源,进一步开放竞争市场。我们要切实发挥好相关机构在网络出版信息沟通方面的作用,加强网络出版产学研方面的协同合作,达到相互促进、各取所需、共同发展的目的。

5.切实加强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法律宣传 

   我国网络出版版权保护中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公众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不强。为此,我国应切实加强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法律宣传,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网络出版版权的意识。司法机构在办理网络出版版权纠纷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切实加大网络出版版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网络出版版权保护氛围。普法宣传机构、网络出版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使全体网络岀版工作人员掌握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在遇到版权纠纷时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化解矛盾。除学习本国相关网络出版法律法规外,我国应在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过程中,加强国际最新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技术方面相关知识的培训。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