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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网络自出版的版权保护与对策
发布日期:2021-02-19    作者:余谭生律师

一、自出版的内涵界定与运作模式

1.自出版的内涵

   “白出版”(self-publishing)指的是在没有第三方出版商参与的情况下,由作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向读者提供作品的一种新兴出版业态,其突出特点在于作者在出版过程中有较强的自主性,深入参与编辑和出版发行,控制包括图书装帧、体例、价格、发行、营销和公关等整个图书运作流程,从而避开了出版商的审稿和版税分配机制,同时也使作者有更高的曝光度和创作回报。“互联网+”时代的自出版实践,将互联网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推向前沿,而传统出版机构要么被绕过,要么也开始通过适应大众需求的自出版模式,实现自身的新媒体转型,广泛参与到互联网盛宴中来。 

   自出版是数字出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网络自出版充分展示了全数字化的出版流程,即作品数字化、编辑数字化、发行数字化和阅读数字化,并通过赋予作者公开出版的权利和自由,与读者之间借助网络营销的方式实现互动,发挥了互联网的互动参与优势。成熟的互动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将作者作品展示给读者,从而引起互联网受众的广泛关注。因此,网络时代的自出版意味着人们对新媒介特质的接受,以及对网络时代所实现的媒介掌控状态和个体互动机制的支持。

2.自出版的运作模式 

   经过考察发现,自出版在国外和国内的运作模式有所不同。就国外而言,自出版即作者绕过出版商,自主出版发行数字化和实体的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作品,其纸质书的公开出版往往以网站代理申请ISBN为基础,总体上兼顾纸质版和电子版销售。以亚马逊开通的CreateSpace平台和Kindle出版服务系统为例,作者通过CreateSpace平台采用按需出版的方式向读者出售实体书,而Kindle出版服务则是通过协议约定作者获得70%的版税收入,其作品将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售卖,作者仍可保留作品版权,按照自己的安排再以传统出版途径出版作品。 

   就国内而言,由于我国出版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出版资质条件的管制,国内并没有与国外相同的个人自出版条件,因而国内自出版的运作模式更多体现于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和运营方式创新,其中也能够看到传统出版企业顺应数字化时代的转型身影。京东图书2014年对外宣布正式涉足“自出版”领域,运作模式是依托自身图书业务的大数据积累,分析图书销量数据与用户消费,判断读者阅读兴趣以及图书版权收益,并与图书出版社合作,采取向作者定制的方式,完成图书的编辑、出版全过程,打造了贯穿产业链上下游的图书出版业务。京东创新图书出版模式的意义在于改变了传统出版领域的选题流程,实现了“互联网+大数据+传统出版模式”的深度融合,但实质上仍然是传统出版模式的互联网升级版,其版权问题与传统出版模式无异,因而此种自出版模式并非本文研究的对象。 

   本文所重点讨论的电子版权销售模式,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自出版。此种运作模式的代表是豆瓣网,其类似于亚马逊的Kindle出版服务系统。豆瓣网的阅读作品商店于2012年5月上线,其中“原创作品”“专栏”和“连载”3个栏目接受作者投稿的作品,都由豆瓣网和作者直接签订合同,投稿作品经过编辑审核之后,即可以电子作品形式公开发表,供读者付费阅读。作者与网站通过销售分成的形式来获得版权收益,并由网站向作者提供销售明细和结算依据。豆瓣网通过这种绕过出版商的运作模式,建立了以电子版权销售为载体的“自出版”平台。该运作模式的特点在于以电子版权销售为手段,充分发挥社交网络的聚集效应,使得作品推广与互动阅读相得益彰,在为作者提供良好的营销和宣传氛围的同时,也为读者提供优质的阅读体验服务。与传统出版模式相比,这种模式的优势也是十分明显的,它建立了“读者一电子商务平台一作者”的运营方式,省去了传统出版模式中繁琐的中间环节,既缩短了出版周期,又节约了经济成本,而节约的成本则转化成版权收益,更好地激励作者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
二、网络自出版的版权保护对策 

   网络自出版已经成为数字时代出版行业的主要发展趋势,我们需要正视其版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未雨绸缪的版权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作出相应调整,才能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笔者认为,为推动网络自出版行业在法制化轨道上快速发展,建立健全版权保护体系,应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调整和完善。 

   第一,网络自出版作者的版权保护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这一定义中,“提供作品”并不涉及有形物质载体的转移。网络自出版的本质特征是通过网络向读者传播作品,读者不再受传统出版环境的限制,可以通过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对作品进行付费、下载或阅读,是一种交互式传播作品的方式,与传统的“发行”之间在法理上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因此,在我国尚未放开书刊号控制的情况下,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自出版中作者的版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失为~种折中之举。一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解决此问题,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这是因为,我国如若借鉴美国版权法,扩大网络环境下“出版”或“发行”的范畴,使白出版模式纳入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必将对著作财产权制度产生较大冲击,对出版、发行、作品载体等重要的法律概念都要作出相应调整,势必付出很大的立法成本,不利于法律制度的稳定和统一。另一方面,WCT和WPPT~是通过“向公众提供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网络传播”行为的,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网络自出版也有助于与国际条约规定的有效衔接,保持与国际立法实践的统一。 

   第二,拓展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络自出版中对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是作者本人,而非电子商务平台,当出现自出版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时,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电子商务平台为作品的传播付出了相应的成本,特别是通过版式设计为作品的销量提升和吸引读者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期刊版式设计并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但是,实践中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对期刊版式设计进行使用的情形十分常见。鉴于此,建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应当赋予期刊版式设计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便在网络环境中更好地保护版式设计权。同时,在《著作权法》无法为网络自出版的版权设计提供全面保护时,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功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因此,保护网络自出版的版式设计,还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加以保护,以弥补《著作权法》在版权设计保护方面的不足,共同构筑对网络自出版的版式设计的全面保护。 

   第三,规范网络自出版合同内容,合理界定作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的权利与义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网络自出版要实现合法运营、良性发展,就应当把侧重点放在自出版合同的规范化上。首先,要明确网络自出版合同的标的通常应限于作者所拥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特殊情况下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其他财产权利时,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支付合理的版权费用,以避免著作权人因处于弱势地位或者经验欠缺而低价转让著作财产权。如在美国网络出版领域很有名的RandomHousev.RosettaBooks-案中,法院就认为传统出版合同中有关专有出版权不当然适用于网络领域,应当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享有网络版权。¨其次,网络自出版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作者有权获得合理报酬,以及作者的报酬修改权。由于数字环境下的作品营销效益难以预测,在网络自出版合同签订后,如作者认为约定的报酬与使用作品的收益严重失衡时,作者有权要求修改双方已约定的报酬。 

   第四,建立并完善网络自出版版权审核与监管的长效机制。在完善行政管理法规方面,应进一步细化《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网络自出版平台的范围与地位,提高网络自出版平台的规范化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而推动形成行业自律。鉴于网络自出版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适时建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构建统一的版权审核体系和付费标准,以提高网络自出版行业的版权保护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大网络自出版版权审核与监管力度,在实现全面正版化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诊断和防范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逐步构建体系完善、便捷高效的网络自出版版权审核与监管长效机制。 

   总而言之,自出版作为一种新兴的作品传播、营销方式,在国外已步入发展快车道。英国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网络自出版模式虽然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却增加了整个社会福利,特别是自出版版权在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而网络自出版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业界对其担忧多源于对版权风险的难以预测。通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理论创新与移植,能够较好地解决自出版的版权保护问题,实现自出版与我国现有版权法律制度的有机融合,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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