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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邮币卡案件判决书(陕西清风文化产权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冯雷、苏州吾品玉艺工艺礼
发布日期:2021-01-22    作者:徐涛律师

陕西清风文化产权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冯雷、苏州吾品玉艺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5民终134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10-24
合议庭:孙晓蕾 李诚 管丰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陕西清风文化产权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冯雷
上诉人代理律师:方晓滨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许慧 [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清风文化产权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盛路高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滨,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雷,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吾品玉艺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div>
法定代表人:时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清风文化产权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雷及原审被告苏州吾品玉艺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1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清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衣舍非能源认定交易性质的基本事实错误。案涉交易并非保证金交易,平台上发生的所有交易都需要全额支付货款,且冯雷也从未主张系保证金交易,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保证金交易。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对标准化合约的定义,保证金交易是标准化合约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案涉合同不是标准化的合约,而是“标准化现货”,交易时品种、质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等要素都是事先固定的,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标准化现货”代表的是无权,标准化合约代表的债权。在标准化现货中,案涉交易品种先由发行商将货物入库,达到可以满足交易数量的比例后,通过发售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发售,发售完成后,将该品种进行上线交易。已经通过发售途径取得货物的投资者或发行商可以将货物卖出,而其他未通过发售途径取得货物的投资者只能先进行买入,然后才能进行卖出。冯雷的所有交易都是先通过买入,再进行卖出进行操作的,从来没有进行过一笔先行的卖出,证明不是标准化合约。另外,监管部门对于同类交易并未认定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其划分为“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见清整联办[2017]31号文附件),对于这类交易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清整联办仅归纳了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不得采取连续集中竞价进行交易、T+5等有关规定,并未认定存在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形,也就是说,此类交易场所的交易性质决定了不可能存在标准化合约交易。在商品交易场所才认定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中国期货业协会主编的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期货及衍生品基础》,归纳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的为合约标准化、场内集中竞价交易、保证金交易、双向交易、对冲了结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案涉交易不具备期货特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辩称
冯雷二审辩称,第一,清风公司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案涉交易属于典型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应当依法认定相关交易无效。清风公司引入的保证金标准现货以及监管方认定等标准,并不是合法有效的判定标准。具体的判定标准,应当根据《期货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认定非法期货的相关规范性的文件,对集中交易和标准化合约这两个特征来进行认定。第二、案涉交易具备非法期货交易的全部的特征。清风公司归纳和否定案涉交易的性质缺乏依据。第三,清风公司非法开展和经营这种交易活动,开办交易场所,本身违反了国家对行业的限制性规定;违反了电信条例,违法开展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业务,违反了国家开展特许经营和限制经营行业的法律规定,属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第四,本案的案涉交易并不属于典型的邮币卡交易,两者存在明显和本质的不同。典型的邮币卡就是指邮票、货币和电话卡,案涉产品的本身就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恳请法庭依法驳回清风公司的上诉请求。
吾品公司未到庭答辩。
冯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冯雷在清风公司经营平台所开设账户的交易无效;2、冯雷与吾品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无效;3、清风公司、吾品公司共同返还冯雷投资本金236.2万元;4、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清风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6日,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非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收藏品、礼品及生产材料的登记、托管、鉴证、转让、销售、清算及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根据清风公司提交的编号为渭高经发〔2017〕5号的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文件显示,2017年3月2日,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的编号为渭高经发〔2017〕5号的渭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陕西清风文化产权交流服务有限公司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建设项目备案确认的通知,载明,你公司股东(陕西慈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文民俗艺术品有限公司)已签订出资协议书,并制定了《电子平台转让规则》,公司已经渭南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审查并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非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收藏品、礼品以及生产材料的登记、托管、鉴证、转让、清算及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现拟投资5000万元,建设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申请,现予备案确认。请清风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服从监管,规范经营。
2017年10月17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向清风公司发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份,载明了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清风公司官网www.qfwenhua.com显示,清风公司设立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其中载明的客户端出、入金流程中的入金流程显示,登入手机银行APP,进入转账界面。输入转账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银行即可。收款账号72×××38,收款人名称:清风公司,收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登录该平台需先申请会员,并填写如下信息:证件号码、证件正面照、反面照、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联系地址,并附有风险说明及会员声明书。
2017年7月27日,冯雷通过手机操作,申请注册成为了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的会员。
2017年8月25日,冯雷(甲方、委托方)与吾品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一份。其中委托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陕西清风非遗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开设的账户(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管理,账号71×××36,委托期限为1年,委托授权期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收益分成中约定,委托管理期满,当委托账户收益超过投入本金的10%时,超出部分乙方收取20%作为管理费。委托管理期间,当委托账户出现亏损且亏损超过投入本金的30%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承担超出部分亏损的20%。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乙方保证该业务合法、合规,如该业务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不限于退全部投资款、退还佣金、赔偿损失等),乙方自愿与清风公司共同对甲方承担责任。
冯雷自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3日共向清风公司名下89190154740004543账户转账330万元,现累计转出金额为93.8万元。后冯雷认为清风公司设立的交易平台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故冯雷诉至法院。
冯雷为证明清风公司设立的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的经营属违法经营,提交了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电脑客户端截图一组。庭审期间,冯雷另至苏州市吴中公证处,对登录冯雷在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账户,并进行相应操作的截图进行了公证。截图中显示,登录后,该平台界面上方列明了“买入”、“卖出”、“报价盘”、“分时”、“K线”、“分笔”、“F10”、“画线”选项,下方列明了“预约托管”、“交易委托”、“新品申购”、“提货交割”、“信息查询”、“银证转账”,其中交易委托中列明了“普通卖出”、“撤销委托”、“双向委托”、“埋买委托”、“埋卖委托”选项。右列中有最新、卖一、卖二、卖三、卖四、卖五、买一、买二、买三、买四、买五的价格等信息,另有分时成交的价格。点击“持仓F7”,显示,资金余额、可用资金及可取资金均为110.85元,资产总值为1076032.41元。下方一行中列明了产品代码730002,产品名称FX万盟玉栈1号,期初持仓4578、可用持仓4578,成本价527.858元,当前价235.02元,市值1075921.56元,浮动盈亏-1340612.51元。点击进入该产品,该产品操作界面中分时图中载有分时走势,K线图。点击“F10”,显示有产品FX万盟玉栈1号的介绍,其中产品类属中载明为珠宝玉石、和田玉,挂牌总量为20000克,限售数量为6000克,挂牌价格为300元/克,最小提货量为5克,市场流通量为14000克。产品介绍中写明,FX万盟玉栈1号所有作品材质均为和田白玉,并以苏工的标尺,精心雕琢而成。所有作品题材丰富,既有佛教题材的“佛、观音”等,还有寓意吉祥平安的“福(蝠)、寿、瓶(平安)”等,更有人文气息浓厚的“梅、兰、竹、菊”等子冈牌。后冯雷当场在该账户中进行了产品名称为“110001紫苏1号”一手的买入和出售,冯雷点击“普通买入”,并填写采购价格,买入数量,点击下单并确定发出委托后即完成买入流程,点击“普通卖出”,并填写转让价格、卖出数量并确定后即完成卖出流程。冯雷另下载并打印了所有交易明细。
冯雷对上述公证的界面中的内容解释如下:1、存在预约托管操作,在这种机制下可以庄家做市商提供双向的报价;2、存在双向委托功能,这也是双向报价的机制,是做市商的特征;3、存在埋买和埋卖委托的功能,该功能实际是股票和期货集合竞价机制的稍做更改;4、存在新品申购功能,该功能类似于股票的抽签打新股机制,完全脱离了实物交易;5、存在银证转账功能,因该平台直接借用的是证券交易平台,这也是证券期货交易平台的标配;6、下面的第三栏体现了竞价的状况,这种竞价是买卖双方在双向、连续、多人进行的,体现了集中交易的连续竞价的特征,第四栏分时成交栏体现了连续竞价所形成的连续的成交记录。第19页是冯雷账户的目前状态,体现了账户显示的可用资金以及持仓的情况,其中可用资金与根据交易记录计算的结果不一致。第20页是万盟玉栈产品在2018年2月5日公证时的状况,处于无交易的状态。第21页是万盟玉栈产品历史K线图,其流通量是14000,总量是20000,第22页及26页是万盟玉栈产品在2017年9月20日的分时K线图,显示该产品在2017年9月20日的交易量16029,换手率是114.49%,不是清风公司所说的T+5,而是T+0,因为当天的交易量超过了总的流通量,必然存在同日的买卖,该交易状况还能够体现交易是匿名交易,在连续竞价的状况下进行的电子撮合等集中交易方式,第23-25页是万盟玉栈产品的F10信息,这是股票和期货的专门的术语,反映产品的情况,可以证明该产品共20000克,被拆分成均等的20000份等额的额度,该额度可以导致权益持有人超过200人,等额化的产品已经形成了标准化的交易单位,同时该产品是玉石作品,具体情况不明,数量也不清楚,题材有多种多样,材质和成色也不清楚,并不是清风公司所说的原石,“最小提货量”是指可以提取的产品数量,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作品是不可能标准化的,无法拆分的。第27-40页,证明了紫苏一号产品的相关情况、F10信息、当日进行一个单元的买入和出售的情况,交易过程也可以证明是T+0,反映了集中交易的特征,存在电子撮合、连续竞价、匿名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和持续挂牌交易的特征。
吾品公司及清风公司对冯雷提交的截图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清风公司对于冯雷的解释不予认可,并对其经营的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解释如下:
我方的产品均是现货实物,且所有交易产品冯雷均可以提取现货。我方平台上显示的产品总量是指产品的实际数量,即货物进入我方平台时就会有产品总量的30%进入仓库,之后会陆续分配进入仓库。冯雷现持有的万盟玉栈一号是玉石原石,这个产品是以克为计量单位的,并非是按件计算的。我方平台实际是T+5的模式。
我方的平台都是要经过实名认证的,并不存在匿名交易的情况,我方平台上的交易价格我方是不介入定价的,相关的交易价格冯雷方在买卖过程中可以自行决定,在我方平台上进行实际的一对一的交易,即买卖产品对应的一个卖方,不是一个产品很多买方集中竞价,不存在集中交易或者连续竞价。我方也并不参与交易价格的确定。
冯雷在平台上进行相应交易的数量价格等交易的关键数据均是冯雷与交易对象自行决定,我方并不介入价格的决定,所以我方并不存在冯雷所述的做市商的情形。
我方是电子交易平台,并非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中的交易场所,且我方也未达到200人。冯雷现提供的仅是某一天的截图,并不能反映该产品的常态,所以清风公司对于冯雷认为的是T+0的交易模式不予认可。
吾品公司对交易流程解释称,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是系统撮合的,卖方发出的价格也不一定是最终的成交价格,就是买方发出一个价格,只要有卖方发出一个比这个价格低或者相等的价格,就有可能按照卖方发出的价格成交。成交数量是根据买方的账户可用余额算出来的,我方在交易的时候不会因为数量与成品上的换算问题影响成交数量。
清风公司对于冯雷所称的该账户的累计入金金额为330万元,累计出金金额是93.8万元,余额110.85元并无异议,并对上述金额解释称,因10月24日交易平台被非法入侵,故该日该账户与被盗交易账号60×××68产生的交易被确认为无效(货划拨至71×××36,钱划拨至60×××68),其中71×××36共计被认定无效23笔,共计1124191.55元,手续费2248.38元。涉及交易产品万盟玉栈1号数量2578克。所以71×××36最终持仓资产为:资金余额110.85元,持有万盟玉栈1号4578克。
一审法院认为,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一般有如下特征: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由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另外,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
而在现货交易中,交易标的物为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且不允许采取对冲方式进行交易。
现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清风公司虽称涉案交易属现货交易,但从清风公司设立的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中显示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交易有如下几点特征:1、案涉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品种、数量、质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单位等合约要素均由交易系统事先设定,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相对固定。冯雷在每次交易中仅可对买卖方向、手数进行选择。且在订立合约时,不需要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卖出。合约订立后,可以不实际履行,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合约。2、从冯雷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的交易流程以及双方的陈述来看,案涉交易方式存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的情形。此外,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还存在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可能超过200人的情形。
二、从案涉交易的目的来看,本案中,冯雷通过清风文化公司的交易平台多次进行交易,所有交易均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未发生实物交收。另外,清风公司开设的平台的产品介绍中显示,其出售的产品多为玉器等艺术品,其中冯雷购买的万盟玉栈1号产品表述为大师的玉雕作品,作品的种类多样,但却以拆分为均等份额的方式出售,明确了交易单位均为1克,且并未明确其所称的万盟玉栈1号的各类产品的具体样式、重量,而庭审中其又称交易的产品是玉石原石。故可见,涉案平台中交易的实质目的并非转移实物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
故冯雷认为案涉交易性质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清风公司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案涉交易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清风公司虽表示,冯雷所汇款项均系其在该平台个人账户,但冯雷提交证据证明交易所需款项系汇至清风公司名下账户,交易平台中载明的交易明细也未列明交易对方,且从清风公司所称的因平台被入侵,故将当日交易确认无效,将货物及款项分别返还买卖双方账户的行为来看,清风公司所开设的平台进行的交易中涉及的资金并未交由第三方托管,而是由清风公司控制,故清风公司应返还冯雷投入的剩余的投资本金236.2万元。冯雷与吾品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委托吾品公司对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开设的账户进行资产管理,故该协议亦应属无效,吾品公司在该协议中明确表示,如业务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愿意与清风公司共同对冯雷承担责任。故冯雷要求吾品公司对剩余投资本金236.2万元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冯雷在清风公司设立的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中开设的账户(账号71×××36)全部交易无效;二、吾品公司、清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冯雷投资款236.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96元,由吾品公司、清风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清风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一、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的部分内容,称当中期货及衍生品中关于期货特征的部分,证明了标准化合约的定义,以及案涉交易不符合标准化合约的定义;二、清整联办2017年31号文《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附件对交易场所进行了分类。案涉交易场所属于第二类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其中包括珠宝、玉石等交易对象;三、清整联办2017年49号文件,《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该纪要提出要求逐步化解存量风险,并未否定案涉的交易效力;四、清整联办2018年2号文件,《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其中对化解存量风险提出了处置方案,要求引导提货离场以及出售人和庄家回购等等,并未否定交易的效力。
冯雷质证认为,一、期货及衍生品基础考试用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清风公司试图用该教材来否定其所开展业务的非法期货交易的特征是不恰当的。根据相关的政策性的文件,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保证金并不是标准化合约的特征,可见保证金交易跟标准化合约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清整联办2017年31号文,清风公司试图混淆概念,把案涉交易的对象认为为邮币卡业务,但并不是所有的与邮币卡类业务相类似的交易活动都属于邮币卡类业务。本案属于商品类交易场所。三、清整联办2017年49号、清整联办2018年2号文件,证明国家的政策是引导化解存量风险,但是相关的文件也都明确提出要进行依法处置。如果案涉交易属于非法期货交易,违背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冯雷一审中提供的公证书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名义上为玉石制品等文化艺术品的交易平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与交易相对应的库存。虽然称可以提取玉石,但将最小交易单位设定为1克,实际上不可能以最小提货量5克进行提货。因此,清风平台进行虚拟交易,标准化交易,并无交易所对应的实物,而以买入持仓和对冲平仓的方式了解交易。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以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获得风险利益并无不当,清风非遗文化艺术品电子转让平台未经批准开展期货交易活动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应当返还冯雷投资款236.2万元。
综上所述,清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9元,由陕西清风文化产权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诚
审判员孙晓蕾
审判员管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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