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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维权之民事起诉状(上海*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东曙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1-22    作者:徐涛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姚XX,男,19XX年03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XXXXXXXXXXXXXXXXXXXXX房。身份证号:430626XXXXX3258134, 联系电话:18XXXXX4262、15327446830。
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徐涛律师
被告一:上海*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650号17楼B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465304705 。法定代表人:倪足雄,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8793401、021-53391105、13817516442。
被告二:广东曙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2109、2110房,法定代表人:吴良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XKT50,联系电话:1326800658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在被告一、被告二公司开户及全部交易无效;
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280196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1月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01日,原告在上海*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会员单位广东曙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以炒作“白银”低风险、高收益的虚假宣传和蛊惑下,并由会员单位工作人员远程操作安装电脑版和手机版交易软件,并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上传会员单位客服,在上海*公司开设了交易账号055000009078,姚庆春在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1月04日期间通过东莞银行(账号:6214396886600306562)在上海*公司交易客户端共计向上海*公司恒丰银行账户(账号85311001012282845200000989)入金500000元,期间进行了若干次交易,在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1月04日期间出金219804元,在此期间共计损失 280196元。后姚庆春得知,上海*公司开展的“白银”实为期货业务,交易采取放大30倍到50倍杠杆交易模式,在本人未实际购入实物的情况下,进行裸卖空交易,T加0,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买卖不通过实物交割,也不以实物为交易目的,假借第三方托管,实质将客户资金直接入账。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结合上述法规和期货交易特征,并根据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精神,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应当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二是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为1.交易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价格波动赚取差额利润。2、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及投资管理。结合本案的交易特征,被告从事的交易系以现货为名开展非法期货业务。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贵公司的开展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交易。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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