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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接受夫妻担保的8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7
发布日期:2021-01-11    作者:姚雷律师
- 4 - 夫妻双方提供保证
   一是双方共同保证。由夫妻双方在保证合同签字,表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意思表示。杜绝由夫妻一方签订保证合同,而由另一方出具无异议函、承诺函给担保权利造成的瑕疵或重大失误。
   二是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约定夫妻双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一般保证责任,以免清偿债务有先后顺序之别。
   三是约定连带共同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如何清偿债务的约定,而连带共同保证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以免因夫妻认为双方应当按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进行分割代偿,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四是约定担保目的。明确约定夫妻双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虑,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提供连带保证。
   - 5 - 夫妻双方提供抵押
   1. 结婚前购买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另行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关系未发生变化。但是,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另行约定了房产归属。相对人若想以夫妻双方财产清偿,需要举证自己为善意。
   尧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5316号)本院认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出资购买的房产,仅仅是原有财产存在的形式发生了改变,购房的出资来源系该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 婚姻存续期间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债权人为了尽到审慎义务,对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需要了解房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异议人唐原芳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执异12号)法院认为,顾正宁与唐原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唐原芳认可其与顾正宁于2009年元月登记结婚,涉案财产购于2009年6月,故即使该房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或以一方名义支付购买款项,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一方抵押需另一方声明房产属抵押人个人财产
   有的夫妻一方以房产提供抵押,债权人可以结合提供的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了解房产购置情况,购房合同显示的购房时间较为准确。对于有的夫妻为了购房指标离婚再结婚等情形的,购房与结婚时间先后的关系以及是否进行过析产也难以查证。建议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若确实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尽量要求该方声明该房产为抵押人个人财产,最好做到夫妻共同在场进行声明并做公证,防止个人财产声明造假。若夫妻一方仅声明同意抵押,就可能造成纠纷时主张仅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中抵押人所有的部分清偿债务。(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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