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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纪
发布日期:2020-11-23    作者:郭庆梓律师

46、【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保,劳动者因病治疗产生医疗费,向单位主张医保损失,是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限还是以若缴纳医保可报销的费用为限?若以医保报销的范围为限,医保报销的范围是法院自行核算还是请医保部门协助核算?】答: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限,如用人单位抗辩以若缴纳医保可报销的费用为限,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必要时,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九 、裁审衔接
       47、【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有哪些】答: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仅包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第九十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48、【仲裁委不予受理但未起诉的救济】仲裁委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劳动者未向法院起诉,后又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再次不予受理,后又起诉到法院,要否处理?答:区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它民事案件,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如果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它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4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超过15天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以超过法定期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应予受理。
       50、【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答:劳动者因工伤认定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后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伤认定诉请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属于负责工伤认定的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劳动者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51、【劳动者可否直接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能向相对方主张,仲裁和审判机构应审查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效力,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劳动者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应予以释明。如在工伤待遇等特殊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坚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自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之日起计算。按照仲裁阶段送达的时间作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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