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30、【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终期】答: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仅计算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用人单位无法在社保机构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也没有缴纳的义务,故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31、【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起算时间】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用工之日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之日?答:法律法规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之日,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的所能够覆盖的各主体享受的时间节点。
32、【劳动者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应否受理】答:劳动者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补缴了社保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承担其垫付的社保费用?答:不予受理。待有新的口径再行处理。
33、【因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低,劳动者主张补足,是否受理】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正常水平造成社会保险待遇降低,应通过社保机构补缴补发的途径予以调整,不予受理。
3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待遇降低,劳动者主张差额,是否受理】答: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待遇下降的,诉请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暂不予受理。告知其向社保部门反映处理。(另一种意见: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规〔2017〕2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机构不再承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后果,如果不予受理,将造成劳动者无法维权,因此建议受理。)
35、【用人单位扣留社保待遇之受理】答:用人单位截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鉴于事件的起因和劳动关系的存在密不可分,和普通民事纠纷应有所区别,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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