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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纪
发布日期:2020-11-23    作者:郭庆梓律师

39、【工伤保险待遇下浮重叠适用问题】《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18条下浮10%与《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办法》第28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的下浮比例能否重叠适用?答:应当并列适用,两者并不冲突。
       40、【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后是否继续承担后续医疗费】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后,劳动者再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的前提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后,劳动者再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人单位不应承担。
       41、【人身意外险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可否兼得】答:不同于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法律关系,人身意外险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劳动者可以兼得。
       4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但超过工伤认定期,可否提起侵权之诉】答: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但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导致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予受理。
       43、【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答: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系因该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所致伤,用人单位既是用工责任主体,又是侵权责任主体,在工伤构成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44、【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均同意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应否支持】答: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均同意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可予支持,但是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者释明,按照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如劳动者坚持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除外。
       45、【停工留薪期认定标准如何把握】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医嘱明确,尊重医嘱,如果医嘱不明确,依据工伤具体情况进行酌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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