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工伤保险理赔之外医疗费的负担问题】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据此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缺乏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不予理赔与治疗工伤有关的医疗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7、【工伤职工就医交通费是否支持】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据此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交通费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8、【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护理费标准问题】。答:苏人社函(2011)16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主要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天2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或者同意由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如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无法确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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