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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作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串通投标具体实施人是该企业法定
发布日期:2020-11-03    作者:郭庆梓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8)川2002刑初221号 
       千某集团有限公司、马某1、马某2、唐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被告单位千某集团有限公司于1993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等。被告人马某1任千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马某2任千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唐某任某千集团有限公司预算科科长。2012年至2017年,经马某2的许可,由马某1、唐某具体操作,千某集团有限公司多次与其他公司串通,对资阳市的多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9月,被告人马某1、唐某借用江苏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兴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对“资阳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6个项目的附属设施及市政、景观园林建设工程一标段”施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江苏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4800673元的报价中标。 
       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马某1、唐某借用四川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永兴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某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对“资阳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6个项目的附属设施及市政、景观园林建设工程二标段”施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江西某东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18318644元的报价中标。 
       2014年3月,被告人马某1、唐某借用陕西省三某建设集团总公司、四川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某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并使用千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有资质,对“资阳市二环路B段陈家湾安置房(天和人家)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成某正建设有限公司以102201272元的报价中标。 
       上述部分参与围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系经被告人马某2同意后由被告单位千某集团有限公司支出,且上述参与围标公司标书中的报价均系由马某1、唐某等人商量确定。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千某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马某1、马某2、唐某作为千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或具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应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裁判结果] 
       1.被告单位千某集团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被告人马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被告人马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4.被告人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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