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1. 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2. 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二、法院裁判
(一)争议焦点
1. 涉案合同是否有效;2. 如果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裁判理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被告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第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为倡导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功能,同时,考虑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鉴此,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挥法律保留的司法权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三)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京049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常某韬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本案从产业层面揭示了互联网经济的流量属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并在判决中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该判决对“暗刷流量”的否定评价,对于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深远意义。(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 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