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14)芝商初字第903号案件类型:民事相关>>合同纠纷 | 文书字号:(2014)芝商初字第903号 |
审理机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理时间:1970-01-01 | 审理人员:成丽萍 |
审判长: | |
L某与烟台XXXX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4-11-17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14)芝商初字第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室。:X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称,6月G3网络营销系统、网站建设及优化等服务。合同签订当日,我支付首付款G3-WEB3.0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合同首付款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6月G3-WEB3.0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合同中约定,甲方向购买的服务项目为G3网站建设+优化、G3精华营销系统、G3网络营销系统的功能为SEO优化、B2B商机发布系统、博客营销系统、论坛营销系统,三、流量商机转化(企业通),包括流量分析统证系统、在线客服系统;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乙方向甲方打包提供前述全部项目服务;乙方保证甲方指定网站能够基于”等关键词搜索稳定在”等搜索网站首页展示,所谓稳定为每月不少于900元。甲方首付40日内未达到甲方要求或未提供前述服务或服务未达到前述标准,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已付款并赔偿损失。G3网络营销系统服务通用条款中载明G3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包含安装、调试和提供稳定的运行环境(稳定环境……等等原因。保证技术、存储和输出带宽等稳定,因为客户自身和国家因素造成的不稳定,非南方网通承诺的范围);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约定的全部费用后方有履行《v3.0》的义务,上述约定服务的关联用户、密码、各类数据报表和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确认性资料均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邮箱地址发送,甲方获取后即可登录南方网通10%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收据。庭审中,原告称,我是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了对自己进行推广和宣传,想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在网络上进行宣传,被告方正在推销这种网络服务,遂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给原告建立了网站(网址为“烟台律师“烟台律师事务所2014年G3-WEB3.0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合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首付款30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通过”等关键词在百度、谷歌、搜搜网站搜索,均未能在首页显示被告为原告建立的该网站。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6月3000元以及被告创建的网站未能基于”等关键词在”等搜索网站首页显示之事实清楚。现原告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申请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40日内未达到甲方要求或未提供前述服务或服务未达到前述标准,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已付款并赔偿损失“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当违约行为的处理方法未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作具体规定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金额”之约定,要求被告返还首付款300元,均于法有据、于约相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
第九十四条 、
第一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解除原告XXXX与被告烟台XXXXX有限公司在6月G3-WEB3.0网络营销系统服务合同;10日内经本院返还给原告XXXX合同首付款3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案件受理费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