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处分房产是否能够对抗放弃房产一方债权人执行的问题
实务分析
关于离婚处分房产是否能够对抗放弃房产一方债权人执行的问题,在实务中素有争议。笔者也曾针对本问题梳理过一系列的案例予以分析。但并未从权威判例中梳理出一致结论。
本文援引的最高院判例表明两个观点:1、离婚协议处分房产情形下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该条款规定明确是对房买卖交易相对方与出卖方债权人两者之间的权利位阶的规定,应严格适用主体。2、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取得登记在配偶方名下的房产,即使该离婚协议进行了民政登记,甚至通过司法文书确认,得权一方所取得的权利也仅是房产过户登记的请求权,如果其在合理期间内不积极主张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承担不能对抗配偶方金钱债权人对房产的执行。
对于上述观点与前期案例分析中的其他观点的截然不同,笔者不做评价,推荐本案例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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