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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抚养权与房产是否必须同归一方?
发布日期:2019-07-04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男、女双方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07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10月,双方养育一子。
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40万元,男方用自己婚前个人存款出资33万元,贷款40万元,购买了本市莘建东路399弄某处房产,房产权利人登记为男、女双方。
2014年10月,双方共同商议要小房换大房,遂将上述房产出售,得房款265万元,又重新购得本市山花路108弄某处房产。实际房价353万元,用上述房产所得房款首付253万元,房贷100万元,其中商贷50万元,公积金贷款50万元。房产权利人登记为男方、女方和小孩三人,具体份额没有明确。
2018年10月,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在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也是建议女方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认可市场价格680万元,均同意不再申请评估鉴定。小孩因为已满8周岁,法院通知其由父母一方陪同去法院作询问笔录,小孩提出愿意与女方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表示尊重。女方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给男方依法折价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小孩抚养权归女方;房产归男方,由男方分别给予女方37.5%、小孩25%的折价补偿。
二、关于房产份额
婚后购买第一套房产,虽然女方没有出资,但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可以视为男方父母及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该房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套房出售后,购买了第二套房,第二套房登记在男、女方和小孩三人名下,可以认为系三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虽然各方没有明确约定份额,但各方出资额是可以确定的,故而一般不能考虑三人平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法院在考虑各方贡献大小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男、女方各占37.5%,小孩占25%,尚在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
三、关于抚养权与房产是否必须同归一方
1.离婚时抚养权问题
离婚案件中,对于抚养权问题,法院会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到本案中,小孩已提出自己愿意与女方生活的意见,对此意见,法院应当加以考虑。且女方系医院护士,收入较为稳定,足以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平。故而,将抚养权判给女方,于法于情均为合理。
2.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此规定,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的房产时,应当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这是法律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对房屋价格已达成一致,但对于归属产生争议。如果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应当将房产判给女方,让抚养权与房产归属同步,以保障女方及小孩的居住权。但在本案中,法院将房产判给了男方,将小孩抚养权判给了女方,法院有没有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呢?事实上已经考虑了,因为法院考虑到如果将房产判给女方,女方需要给男方折价补偿,但女方可能一时拿不出那么多资金,且若将涉案房屋出售,价值680万的房产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出售,并且房产的主贷人系男方,在银行作变更时也会有诸多麻烦。法院在综合权衡后,作出了常人好像不能理解的判决,将房产判给了男方,由男方给予女方折价补偿。女方拿到折价补偿款后,足以再另行购买一套面积稍小的房产,以维持与目前相当的生活水平。其实这是真正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我们应当对此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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