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一年内,可以对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反悔吗?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凭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但是离婚后,双方能否对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反悔呢?正如我们日常买东西有无理由退货期一样,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法律也给了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后悔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提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只要是协议离婚,任何一方想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提出反悔的,起诉都会得到法院的受理。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方面的约定是不能反悔的,任何一方提起相关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协议内容,法院都不会受理。至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非财产分割也非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约定,则不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一年期内起诉的限制。
当然当事人有了诉权,向法院起诉会被法院受理,但并不一定会胜诉。只有要求撤销协议的一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存在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法院才会最终判决撤销协议。所以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反悔,主要还是要看当事人是否误导或者欺骗,或者是被人胁迫。
法律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