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分配可以反悔吗?
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但是过了很久之后,一方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帮助履行过户登记手续,也存在着房子还没登记给子女就有人想反悔撤销离婚协议的约定。
对此关于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将房产给予子女时,出现上述问该怎么办呢?
最近关于离婚协议咨询的案例有很多,有一位王女士与其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儿子,可是当婚离了,但是前夫以生活条件差,想要撤销离婚协议,并且一直推延不予过户,王女士反复催告后依旧没辙。
但是这毕竟是协议离婚,虽然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效力,违约要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王女士的前夫一直不履行过户手续的义务,王女士不能拿着离婚协议就让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手续,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该怎么办呢?律师给您提供小技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亦支持了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的观点,其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写意思,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离婚将房产转移给子女时,这种行为视为针对子女的赠与,为了保护子女权益,撤销上述房产约定的案例得到法院的支持少之又少。
所以除非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
(1)子女或者协议一方可起诉不履行约定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办理过户手
续,毕竟离婚协议是合意签订,并且已经牵涉到子女的利益,协议就不能任意撤销。
(2)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任不履行,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产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了。
2.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性质应为赠与合同。为了避免在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屋的过户,可以在协议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的公证手续,以证明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的,这样房产部门直接会对该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顺利办理过户。
离婚协议公证手续如下,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如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以代写);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非必要,离婚协议是不需要进行公证
3.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能够达成协议,选择去法院调解离婚比去民政局离婚更有优势,去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在法院的调解离婚书和法院的判决是有同等的效力,如若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就可以在法院审理时更好的而保护隐私,王菲和李亚鹏在法院调节离婚时就是采用了上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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