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宅基地房屋继承或分家析产案中会处理吗?
律师解答:不会。如下面这个案件,二层及以上房屋未报建,法院就不予处理。至于有报建的第一层,因本案属于析产案件,而第一层属于钟男和已去世的前妻刘女的,刘女所占部分涉及继承纠纷,最终法院也未处理,告知其如需分割要另案起诉。
判决书节选:
吴女与钟男、钟儿1、钟儿2均系广州市黄埔区火村村民。钟男与其前妻刘某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即钟儿1、钟儿2。刘某因病于1989年11月29日死亡。吴女与钟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双方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抚养钟儿1、钟儿2。
关于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X巷4号房屋。该房屋始建于1982年,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使用人为钟男。吴女陈述称该房屋原为一层,于1989年申请重建,于1994年至1995年对该房屋扩建了一层半,目前该房屋现状为二层半。钟儿1辩称最初建房时即建成了二层半房屋,不存在扩建房屋的事实。根据1984年9月10日填写的《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显示该房屋的层数为1层。另从吴女提交的房屋照片看,确实存在一层房屋与二层房屋外墙颜色深浅不一致的状况,应采信吴女的陈述。吴女与钟男、钟儿1、钟儿2均未向法庭提交有关审批机构同意扩建房屋的证据。经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持法院颁发的《律师调查令》调查,亦未能取得该房屋扩建审批的相关资料。因此,该房屋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扩建的房屋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性质,法院不予处理;该房屋的第一层属于钟男与其前妻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所占的1/2份额属于遗产。该房屋第一层的分割涉及继承问题,而继承问题与本案的析产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另案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