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2年2月,刘浩、周振、周攀、周欢、周小雨、刘博诉称:刘军、丁书香夫妇生有六名子女,分别为:刘博、刘瀚、刘浩、刘然、刘倩、刘菲。刘军、丁书香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村2号院内建有北房五间。刘军于1968年5月死亡,丁书香于1996年12月8日死亡。
1997年,经法院调解,确定上述房屋东侧第一间归刘博所有、东侧第二间归刘瀚所有,东侧第三间归刘浩所有、东侧第四间归刘倩、刘菲所有,东侧第五间归刘然所有。因刘博的宅基地在2号院东侧,在调解后,刘博将自己分得的房屋拆走。2010年8月,刘瀚之子刘章就2号院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并取得拆迁利益。经刘浩申请,刘然于2012年7月13日由法院宣告死亡。现我们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2、被告辩称
刘章、刘瀚辩称:在1997年继承案件调解后,刘博将其所分得的房屋拆走。1998年,剩余4间北房因下大雨塌了,我们给付了刘浩5000元,刘博1000元,刘菲、刘倩各2500元的折价款,并一起到村里办理了房屋翻建审批手续。审批后,刘章将4间房屋拆除重建,并陆续在2号院内建有其他房屋。拆迁协议拆除的房屋是刘章后来建造的,与其他人没有关系,我们不同意刘浩等人的诉讼请求。我二人之间不需要分割拆迁款。
二、法院查明
刘军与丁书香夫妇生有四子二女,分别为:刘博、刘瀚、刘浩、刘然、刘倩、刘菲。刘倩与周龙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周小雨;刘菲与周振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两名子女:周攀、周欢。刘章系刘瀚之子。刘军于1968年5月死亡,丁书香于1996年12月9日死亡,刘倩于1998年6月5日死亡,周龙于2010年1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然于2012年7月13日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刘菲于2013年7月6日死亡。
刘军与丁书香夫妇在2号院内留有北房五间。1997年10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上述北房东侧第一间归刘博所有、北房东侧第二间归刘瀚所有、北房东侧第三间归刘浩所有、北房东侧第四间归刘倩、刘菲所有、北房东侧第五间归刘然所有。调解后,刘博将自己分得的房屋拆走。刘章于1998年将2号院内剩余四间北房进行翻建,并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院内陆续建有东房四间、西房四间、南房四间(含门道一间)。
2010年8月21日,刘章(乙方,被拆迁人)与村民委员会(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载明:“…需要拆迁乙方刘章在拆迁范围内2号居住的所有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18间,建筑面积313.43平方米,乙方实际居住人口1人,分别是产权人刘章;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4311472元…”上述款项均已由刘章领取。《北京市房屋拆迁重置成新价估价结果通知单》载明:2号院内北房房屋结构价格为89848.1元。
审理中,刘章、刘瀚主张已给付刘倩、刘菲、刘浩、刘博房屋折价款共计1.1万元,并一起到村委会办理了建房审批手续,提交了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表中载明用地人为刘瀚。经质证,刘浩等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刘章、刘瀚已给付房屋折价款。刘章、刘瀚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其他证据。2014年7月24日,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刘然未曾婚配,并未育有子女。
经法院与村民委员会核实,2号院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和房屋建筑补偿,房屋建筑补偿每建筑平米13000元。经询问,刘章、刘瀚对此没有异议;刘浩、周小雨、周振、周欢、周攀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2号拆迁补偿款4311472元,归刘章、刘瀚共同所有;
2)刘章、刘瀚给付刘浩折价款38352元;
3)刘章、刘瀚给付周振、周攀、周欢折价款共23970元;
4)刘章、刘瀚给付周小雨折价款14382元;
5)刘章、刘瀚给付刘博折价款9580元。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本案争议焦点为2号院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建筑补偿及房屋重置成新价,均为对房屋的补偿,故应先行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权属。
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2号院内北房东侧第一间归刘博所有,第二间归刘瀚所有,第三间归刘浩所有,第四间归刘倩、刘菲所有,第五间归刘然所有。刘博将自己分得的房屋拆除后,其对2号院内剩余房屋不享有权利。剩余四间北房经刘章翻建后,原有房屋的价值转移至建成后的四间北房中,房屋因翻建产生的增值部分归刘章所有,故翻建后的房屋应归刘瀚、刘浩、刘倩、刘菲、刘然及刘章共同所有,每人所占份额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实际居住等因素酌情确定。
刘然所占份额应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刘倩已死亡,其所占份额应由其子周小雨继承;因刘然死亡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所占份额应由刘博、刘瀚、刘浩及刘菲继承。刘菲死亡后其所占份额应由周振、周攀、周欢继承。2号院内其他房屋均为刘章所建,因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亦应归刘章所有。刘瀚主张其在刘章翻建房屋前已给付刘菲、刘倩房屋折价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