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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银交易所青贵银原油亏55万,投资者委托律师诉讼返还款项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16    作者:荆华律师
原告: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

被告:华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在被告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由被告会员工作人员介绍,向原告推荐现货原油、白银交易,夸大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巨大,并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稳赚不赔。2017XX日,原告在没有进行过模拟操作、也未有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会员工作人员就为原告代开设了电子交易系统平台账户:**********6。原告后在被告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入金,进行了原油交易,并由被告会员工作人员进行喊单。在原告发生亏损后,被告会员工作人员诱导原告继续加金,称能帮助原告回本。为挽回损失原告后又不断加金,但还是处于亏损中。原告现已无法登陆该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经统计,原告已损失资金共计人民币550000元。
        原告经查询并了解相关政策,认为被告经营的原油系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但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同时,原告结合在被告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特征,并了解电子交易等相关政策,认为被告经营的原油交易并不正规。被告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交易模式采用了“T+0”模式,且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属于期货交易,而这种经营方式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才能上线的。此外,原告在被告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的数百笔交易中,也从无一笔实物交付。原告认为被告开展的上述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的开户和交易依法应全部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的资金。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
                                                          2019**
律师评析
        1.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在现有的原油交易中,多数平台涉嫌非法经营,在交易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投资者的亏损属非正常交易亏损。而这些平台往往具有如下特征:1、诱导开户,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诱导加金。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保证赚钱。2、违规为客户进行实盘指导,反向喊单。3、经营特征符合“T+0,双向交易,集中竞价,高杠杆,连续竞价,买空卖空,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模式。4、宣传称称三方托管纯粹欺蒙客户。
        在遇到这样的投资平台时,投资者必须要慎重,这样的平台更可能是非法的平台。投资者如果亏损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起诉,并可以通过法院、工商局、公安等部门申请证监会认定是否属于期货性质。如果一旦认定平台的交易性质是带有期货性质的,则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亏损的钱有望追回。
 
2.本案中,被告所从事的交易,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1)《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所提供**服务的函》(清整联办)(201729号文中载明:被告旧系统、新系统均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涉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2)《深圳市证监局关于对xxxxxxx有限公司等有关交易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在该《复函》认定:被告的《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客户协议书》、交易品种表、交易系统截图、客户交易明细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以青贵银产品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保证金制度及做市商交易机制,允许交易者不发生实际交割,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被告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xx)、《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x)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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