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据此,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收益权等股东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司没有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或者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原则上不会得到支持。但由于大股东排挤、压榨小股东,以及董事会等内部人员控制等原因,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应给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其诉讼请求将被驳回。股东未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包括:股东没提交任何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提交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仅决议分配利润,未制作具体分配方案;股东提交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载明不分配利润。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则上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驳回。
但是,股东虽然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股东分配利润。2、对薪酬水平过高的评定标准,应结合公司规模、经营业绩、同行业类似企业薪酬水平综合地加以评判。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薪酬发放标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得出是否满足约定条件的结论,例如:某些股东的薪酬远高于其他股东;薪酬的绝对水平过高,明显超过通常水平等。
公司不分配利润,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如公司购买车辆、房产等财产或者服务,供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而这种消费与公司业务的目的无关。
公司为了不分配利润,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公司隐瞒或者转移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利润主要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推迟确认收入、过度计提资产减值、过度预提负债、虚增库存等。
公司滥用股东会权力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的收益权。主要是控股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等股东之间的协议,其行为的实质是不公正的地对待小股东。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判决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如果公司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拒绝或者无法作出合理的决议,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配利润的数额;或者直接判决待分配利润的数额,并判令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给付利润的义务。判决书应当明确决议分配的期限、范围、比例底限或者具体金额。法院的裁量权应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对分配期限、范围、比例或者金额等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或者股东协议等文件在事前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如无约定,判决应明确分配期限、范围、比例等,如可以判决分配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分配范围可以是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也可以是法院认为过高的任意公积金中的一部分;分配比例一般只适用于判令公司限期作出股东会决议的判决中。根据股东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确定最低比例,股东会决议只能高于不能低于该比例,但法官如果认为直接作出具体分配判决更为合适的,就不需要以限期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为前置要件,可以直接判决分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