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实践中,由于大股东排挤、压榨小股东以及董事会等内部人员控制等原因,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3条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据此,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润分配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表面上是股东与公司的争议,背后实质是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董事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利益分歧,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受持股数量或者持股时间的限制,如对利润分配请求权行使从持股数量或者持股时间进行限制,实际是纵容大股东以及董事等内部人排挤、压榨小股东。公司已经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上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自由行使,通过持股数量或者持股时间对其行使;公司虽然没有作出利润决议,但作为股东权利中最为本质的、固有的利润分配权,应该得到获得司法救济。因此,只要是股东,就可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依据该协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或者公司没有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直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或者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决议的,属于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纠纷案件的范围。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认为利润分配决议确定的分配方案不合理,不应分配利润或者分配数额错误,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分配方案的,属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纠纷案件,不是股东分配利润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