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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与用工法律问题十问答(上海市)
发布日期:2020-02-16    作者:王爱国律师

2020年中国传统春节到来之际,一场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突然而至,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正在打一场疫情防控狙击战。
为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人汇集、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与用工有关法律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参考,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如何发放? 
       答: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双倍工资。 
       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经审核报备,企业员工提供劳动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两倍工资)。
从2月10日起,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发放标准是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 
       解析:《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上海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
3、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答: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4、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解析: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5、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的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6、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7、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8、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0、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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