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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关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9个法律问题,解答来了!
发布日期:2020-02-07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企业都发布通知延迟复工,一是响应国家政策规定,二是为了员工的生命安全,那么因疫情而延迟复工期间,产生的许多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而在此期间,国家官方也发布了许多关于企业用工方面的相关通知及政策规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疫情期间关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9个法律问题是如何解答的?

01用人单位能否以“武汉旅居史”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不可以,对于具有武汉旅居史的人员,在经过隔离和医学观察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不符合单位用人要求的除外。

02用人单位已发放录用通知,可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 

        不可以。除非因疫情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彻底停工停产,否则,不得简单的因疫情为由解除录用。但是,疫情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建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入职日期。

03疫情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4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有权拒绝,但特殊行业除外,如:口罩、防护服的生产企业,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即延长加班的限制。

05员工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可以,但医师、特殊工作人员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06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违反政府通知,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 

        不可以。用人单位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外,还要遵守相关国家政策等。官方已发布了延迟复工通知的,企业需遵守规定。

07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 

        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困难,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调薪、调岗。除此之外,是不可以的。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08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09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提前复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行政处罚、治安拘留、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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