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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全国普法办为你解答
发布日期:2020-02-03    作者:李建录律师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哄抬物价“发国难财”怎么处理?如何保障人员物资供应?日前,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引导相关部门和民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防控疫情,你有什么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不配合隔离治疗,可采取啥措施?
  对于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情况,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于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的情况,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刑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要担哪些责?
  疫情防控中,“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刑法,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哄抬物价“发国难财”,怎么处理?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政府如何保障人员物资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在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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