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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法律问题解答(一)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同居期间的法律问题解答(一)
 在接受咨询以及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是关于同居期间所发生的纠纷。很多当事人会问,未婚先孕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能不能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同居期间给对方的礼品能不能要回来,婚没结成彩礼能不能要回来等问题,今天给大家做一详细解答。
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包括婚前同居,非法同居等。
 A女士:我们同居好多年了,我现在想解除同居关系,我可以起诉吗?
 马律师解答:同居关系并不受到法律保护,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任何部门的手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债权债务问题、以及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等纠纷提起诉讼。
 B女士:我们没有结婚,我怀孕了,他听说我怀孕了就提出分手了,我现在想把孩子打掉,我可以起诉要求他支付医疗费或者要求他支付精神损失费吗?
 马律师解答:法律不提倡也不保护同居关系,婚前性行为更是法律所不提倡以及保护的,也是伦理道德规范所不提倡的。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愿发生的非婚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应该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担。所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精神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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