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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出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110网律师
    郭某(男)与李某(女)2003年2月初相识,恋爱期间相互感觉都还不错,并且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4年9月,郭某提议购买房子,以便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李某同意,双方约定人出资7万元合计14万元付首付,以后还贷二个人一块儿还。由于对郭某的信任,李某一次性将7万元现金交给了郭某,也没有让郭某打收条,李某也没有太在意购房的过程以及签订合同的相关程序。购买房产后,李某在装修房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也陆续往里投了1万余元的钱款。2005年5月,双方在谈到具体结婚费用时产生分歧,双方家长闹得也不开心,双方决定分手,这时李某才发现,郭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是用了自己的名子,购房发票也只有郭某一个人的名子。李某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购房遭到了郭某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在购房时,由于郭某李某并非夫妻关系,加之购房时合同及发票上都是郭某的名子,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套房子物权属于郭某,而非与李某的共同财产。现在李某主张分割房产权利,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将7万元现金交给郭某而不让郭某打收条的行为也是非常危险的,一旦郭某不承认收到这7万元现金,李某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甚至连出资7万元的本钱也难以索回。李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的出资也都是交给郭某购买材料,一旦郭某否认装修过程中李某有出资,李某也必然陷入被动。
  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此案由郭某返还李某7万元人民币调解结案,李某算是挽回了损失,但其在这个过程中消耗的精力以及装修花销却无法弥补。
  广州朱俊凯律师提醒,因为购房出资涉及较大金额,所以恋爱期间购房出资一定要慎重,共同购房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子写到购房合同中,或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不要不好意思开口,以免一旦纠纷出现,后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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