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婚后买的房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只因买房的钱是变卖婚前个人房产所得。
在城市里打工生活的年轻人中,有一部分优秀的年轻人是婚前就有能力买房的,通常都是早早就买一套房,毕竟前几年的房价一直攀升,房价市场有句名言“今年不买房,一年又白忙”,早买房早赚到。而这群优秀的年轻人自然会吸引异性的关注,从而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的他们/她们有部分年轻人就会变卖之前的房产,将变卖的资金用于购买新的房产。
那么婚后购买的房产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答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参考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一辑(总53辑)
案例正文:
赵某(男方)与陈某(女方)诉讼离婚,争议的焦点是赵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这套房产是双方结婚后,赵某变卖自己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将卖房所得资金买新房来赡养自己的父母。因为赵某的父母是外地人,赵某结婚后,想着把父母接来一起照顾,所以才买的这套90平方米的房子。
陈某(女方)认为这套90平方米的房是婚后购买的,那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这套90平方米的房产是男方赵某的个人财产,驳回女方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这套90平方米房产的款项全部来源于男方赵某的婚前财产的事实并无争议。那么购买这套90平方米房产的行为只是赵某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行为。该行为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投资”、“经营”行为,因为这套90平方米房产是给赵某的父母居住的,并未用于投资经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自然增值和孳息除外,所以这套90平方米房产的升值部分也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也使得人们为了保有自已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敢正常使用上述财产,这样的裁判理念不符合现代民事立法鼓励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鼓励正常的财产流转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