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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运输毒品超4.5公斤,律师辩护终获有期徒刑十年
发布日期:2020-01-16    作者:曾莉律师

一、【案情简介】
        W某系云南某大学在校学生,因校园贷致债务缠身,为寻求解决办法,在网上认识一名招“带货”的男子,帮忙带“面粉”,一次可得一到三万元。约定好时间地点后,W某就受安排去成都送货,从W某每隔一小时,W某就要向该男子发送微信定位。W某到达成都后,被要求不能住宾馆、也不能使用身份证,只能住洗浴中心。W某的一切行动均由该男子安排、指挥。 

        晚上22点左右,W某受到该男子发来的定位信息,并交代有人送“面粉”过来,让其马上打车去到该定位地点,W某照办。 

        W某刚到达定位地点不久,就被民警抓获。原来,W某正在等待的人(以下简称接头人)已先于W某被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4532.2克,接头人被抓以后,向民警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民警因此掌握W某的体貌特征,将其抓获。
二、【承办过程】 
        W某家属在知悉W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后,从河南赶往成都,委托曾莉律师为W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立即展开相关工作。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卷宗,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细致、精准地梳理并加以汇总,向检察院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到了审判阶段,承办律师提出的6条辩护意见,4条被法院采纳,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W某为犯罪未遂。最终,法院认定W某系犯罪未遂,对W某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W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补充说明】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本案中的W某,从得知带“面粉”一次可获酬一到三万时就猜到“面粉”是毒品,再加上后来不准用身份证,只能住洗浴中心,虽然后续的行为是受人指使、安排,W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是无须争辩的事实。客观层面,W某有实行行为,由于接头人被抓导致W某无法继续取得毒品,属于犯罪未遂。律师对案情的精准把握既是基本要求,也是高标准的要求。取决于律师的执业水平、办案经验,更重要的职业道德。

文|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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