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涉嫌制造毒品十余公斤,律师辩护终获有期徒刑十二年 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L某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L某母亲为其委托了律师,曾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相关工作。
由于L某处于怀孕期间,承办律师立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毒品数量:甲基苯丙胺9495.5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825.58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粉末189.53克以及麻黄素27076.12克。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L某等7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共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Z某某及辩护人,被告人Z某及辩护人,被告人L某某及辩护人曾莉,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承办律师反复研究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开庭当日,承办律师向法庭发表了有效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L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曾莉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团队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团队始终坚持‘专业化、品牌化’的发展原则,秉承‘诚信、卓越、责任’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文|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