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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18011511518 贩卖冰毒119.51克,曾莉律师成功辩护被轻判9年徒刑
发布日期:2017-06-15    作者:曾莉律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M某某。

辩护人曾莉(成都贩卖毒品罪律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4)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某某、M某某涉嫌贩卖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Z某某、M某某及其辩护人曾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本案冰毒数量为119.51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曾莉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找准辩点,确定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了曾莉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的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M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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