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常见的事了,除非是实力特别强大的用人单位,否则劳动者入职到一般的中小用人单位的,都可能经历过被拖欠工资的事。对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有的可能确实是单位经营状况不佳,发放工资的确困难;有的是因为用人单位被别人拖欠了货款等,资金周转不开;有的纯粹是耍赖,利用劳动者的工资用于其它用途,这种拖欠工资的行为是最可恨,但在实务中却大量存在。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按时发放的就属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实务中劳动者一方大多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信访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的用人单位压力解决被拖欠工资的问题。尽管如此,有的用人单位即使劳动部门介入的,仍然找各种理由不支付工资,加上劳动执法在实务中并不严格,所以这种方法未必就是最好用的。那么,有没有什么更有效的方法解除拖欠工资问题呢?下面来给大家说说解决拖欠工资的有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如果是以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被迫辞职,由于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要是单位确实因经济状况不好拖欠工资,这个理由还情有可原,但是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是恶意拖欠,这种情况下不如主动直接把单位炒掉,能要回工资,还可以要求工龄补偿,要是错过了这种机会的,说不定哪天想自己辞职的,这可没有任何工龄补偿的,几年青春白搭进去了。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艳向法院起诉称,张某艳于2012年7月5日入职被告德培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双语学前班教师,工资每月2500元,工资计算期间为上个月的26日至当月25日,支付日为次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按月将工资存入张某艳的银行账户。
张某艳于2013年7月9日因德培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德培公司从2013年4月开始就拖欠工资,多次讨要无果,经劳动仲裁后,张某艳不服裁决结果,张某艳因此起诉德培公司请求:一,支付拖欠的工资, 2013年4月剩余工资4000元、2013年6月份工资6000元、2013年6月26日至7月9日剩余工资500元,合计10500元;二、要求德培支付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000元。德培公司未答辩。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艳在德培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张某艳主张其月工资为6000元,于2013年7月9日被迫离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涉及劳动者离职时间、工资支付等问题应由用人单位提供承担举证责任,德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张某艳的主张予以采信。
根据张某艳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德培仅支付了张某艳2013年4月工资2000元、6月工资2592元,德培公司应向张某艳支付2013年4月的工资差额4000元、6月的工资差额3408元。根据张某艳、德培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计算期间为上个月的26日至当月25日,张某艳于2013年7月9日离职,德培公司还应向张某艳支付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7月9日,张某艳月工资为6000元,张某艳要求德培公司支付2013年6月26日至7月9日的工资5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虽系张某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根据张某艳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实德培公司确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德培公司应按张某艳的工作年限向张某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张某艳月工资为6000元,张某艳要求德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根据法院核算后确认,张某艳该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德培公司支付张某艳2013年4月的工资差额4000元、6月的工资差额3408元、2013年6月26日至7月9日的工资500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德培公司支付给张某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德培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一方张某艳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该两项请求于法有据,得到法院支持。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实际上就是被迫辞职,在实务中需要注意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理由必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并且必须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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