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签合同不买保险还拖欠工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差额胜诉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XX于2011年2月11日到被申请人重庆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上班,从事线束组工作,月工资为1900元。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4年5月工资1900元至2014年6月14日未支付,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向XX委托刘宗伟律师后通过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拖欠的5月份工资及逾期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和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
二、接受委托,积极分析案情:
该案件系申请人张XX于2014年6月14日委托刘宗伟律师办理,刘宗伟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首先,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失业保险损失。最后,申请人自入职起从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假期,被申请人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开庭审理:
2014年6月19日刘宗伟律师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工资1900元。2014年8月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刘宗伟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刘宗伟律师认为:第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申请人实质上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50元。第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10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11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第12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申请人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921.8元。第三,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工作满3年不足4年,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为9个月。申请人为农村户口,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为3307.5元。
五、仲裁裁决:
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辩论和最后陈述,仲裁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并采纳了刘宗伟律师的观点。2014年8月2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九劳人仲(2014)第981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7月10日解除。由被申请人重庆X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XX经济补偿金665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921.8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307.5元,合计11879.3元。此款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