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归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而并非如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奖励、补偿。同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作为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设施所有人或权属人进行的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当事人之间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何某虽不是万某村经济组织成员,涉案的承包合同在发包时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但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可知涉案鱼塘的养殖事务是由何某投入、管理,而非是万某联合社或均某生产队、解放生产队进行投入管理和经营。就涉案鱼塘而言,均某生产队、解放生产队取得的是租金收入,而非经营性收入,即无论鱼塘收入如何,何某均需要交纳承包款。鱼塘属于水域,其农业用途除种植莲藕等淡水类水生作物外一般是作为养殖使用。
青苗补偿费,仅从字面意思看应当是对地上生长的苗木之补偿,但农用地在现实中呈现的状态并非完全是可生长于苗木,也可能水域养殖或湿地类状态,故不能简单将青苗补偿费等同于对青苗作物的补偿。故在双方就青苗补偿费未有合法约定,且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何某依法享有对涉案鱼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