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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04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车辆来方便自己的出行。因私家车辆的增多,每年也会有很多人会因车祸导致受伤甚至失去生命。所以,很多人在购买车辆之后,除了必交的保险之外,也会额外为其购买保险,来增加自己的出行保障与安全。那么,当他人借车驾驶,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怎么赔偿呢?

        案情回顾:冯某在保险公司为其自己名下的一辆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再保险期间内,沈某(冯某其弟)驾驶该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使冯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冯某让孙某冒充驾驶员,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应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发生事故当日冯某对该事故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放弃索赔要求并签署了《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之后,冯某反悔,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争议点:保险公司是否应向被保人赔偿车辆损失
        吕丛律师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不但会使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资质无法查清,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此外,被保险人冯某于事故当日放弃了向保险公司索赔,该放弃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不应当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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