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九次因盗窃入狱 盗窃自行车再获刑
发布日期:2019-09-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639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9日中午,姚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楼院子里,发现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价值1639元),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车后轮皮锁剪断,将车偷走,骑至某二手交易市场,以300元的价格,将车销赃给一家店面,并将赃款挥霍。2019年7月10日,民警将姚某抓获。
另查明:姚某系一名累犯,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多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