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盗窃公用电信设备 男子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石某峰在黄梅县各乡镇村庄盗窃公用电信设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7时许,石某峰骑摩托车窜至独山镇移动电信共用基站,用随身携带的断丝钳,将电池接电线、电源线剪断,再用扳手将墙上的铜排卸下,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店。以同样的手段,石某峰又陆续行窃2起。

  12月31日晚20时许,在苦竹乡安山基站行窃成功后,又窜至苦竹乡石堰基站行窃, 在其用随身携带的板手将墙上的铜排卸下,准备装进背包逃离现场时,被接到系统报警的基站维护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石某峰盗窃的铜芯线、铜排价值人民币3969.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石某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