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三次入狱仍不悔改 男子重操旧业再领刑
发布日期:2019-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湖南籍男子邓某因盗窃罪,曾三次入狱,但仍不悔改。2018年6月,邓某重操旧业,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近日,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年6月10日凌晨,邓某进入富川县朝东镇某村民家中,盗走了一瓶维生素E、一个电瓶及一个书包。随后进入隔壁宾馆两房间内盗走黄某等住客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港币2990元。2018年6月16日,邓某到中国银行阳朔支行将所盗全部港币兑换成人民币2427.88元。同年8月13日,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邓某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邓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邓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邓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邓某在2016年刑罚执行完毕之后,2018年再次犯盗窃罪,构成累犯,法院故依法对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