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查处强拆主体未收到回复,行政机关被责令履行职责
【原告】王某存、王某银【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某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王某存、王某银为父子关系,在某市某村地块有房屋(管理房)及猪舍。2019年1月6日,王某存、王某银的上述房屋(管理房)及猪舍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父子俩遂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经律师详细分析后,王某存、王某银当即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为其维权。
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王某存、王某银于2019年1月17日向某市公安局邮寄《公安查处申请书》,要求某市公安局对王某存、王某银的房屋及猪舍被强制拆除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某市公安局收到王某存、王某银邮寄的《公安查处申请书》后,未就查处结果向王某存、王某银进行书面回复。
京平律师立即指导王某存、王某银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京平律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某市公安局未对王某存、王某银的报案进行相应的处理,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被确认未履行法定职责,且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职权。
胜诉
经过审理,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市公安局对原告王某存、王某银的报案在法定期限内依职权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