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拆迁案例:以《复函》形式不履行查处职责,法院撤销《复函》,责令履责
【原告】黎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规委”)
案情简介
1995年,黎先生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出租土地合同》,由其承租经济合作社的1.7亩集体土地。2017年3月,黎先生收到一份《通知》,获知自己租用的土地及厂房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被要求于3月20日前搬迁。四个月后,黎先生又被某拆迁指挥部要求尽快办理补偿事宜。但由始至终,黎先生未见到相关征收手续。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蔡晓仪、高鹏超三位律师来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本案后,首先指导委托人向广州市国规委申请对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而广州市国规委却作出《关于某村违法征地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称不存在违法征地行为。市国规委实则以《复函》形式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函》,并责令市国规委对委托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胜诉
通过三位律师与委托人的互相配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某村违法征地情况的复函》;
二、限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黎先生的《行政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