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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存在不同阶段。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等于既遂标准)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大体而言,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完成形态(持续犯除外);而犯罪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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