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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法益)造成实害,因而出现了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因此,一般认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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