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毒针射杀他人土狗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周家)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3月12日10时许,姜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弩和毒针,骑三轮摩托车从湖北省监利县出发,一路寻找作案目标。来到华容县东山镇白洋村后,蒋某持弩将李某某家的一只黄色土狗射杀(经鉴定,价值400元)。
在捡拾狗的过程中,蒋某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华容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经鉴定,姜某使用的飞镖状注射器及被射杀的狗肌肉中均检出琥珀酰胆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弩系管制物品。
另查明,姜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月2日和2013年8月29日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姜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