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村村民小组原组长刘某违纪违法案例的详情经查被媒体披露,刘某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16年间,采取假结婚、假收养、办假出生证等非法手段,帮助他人迁户入籍、划分宅基地以获得日后的拆迁补偿款,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6.21万元。
湖南省某村村委会委员李某为了让自己符合征地补偿政策,假借别人儿媳孕检,非法获得26万余元征地拆迁补偿款;北京市某镇原拆迁科科长杨某,采用倒签租地协议等手段,伙同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92万元。
上文所提到的刘某则采用“闪婚”、“闪离”等方式,导演甚至亲自主演了一出出假结婚、真敛财的闹剧,真是为了骗钱不择手段。一位原村民小组组长有这么多权力吗?
村民小组组长到底是个什么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所以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之下成立的。在实践中,由村民推选出小组长,主要负责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小组组长一般没有固定工资,视情况予以少量补贴。
村民委员会如何选举?如何罢免村干部?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决定的事项有哪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