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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义一女子醉驾获拘役三个月并罚金一万元
发布日期:201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宋某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萍酒后驾驶小车从某KTV唱歌后返回家里时,途中一同唱歌的朋友与他人打架,见状后停车劝阻未成,便打电话报警,并继续驾驶车辆前往接公安民警来现场予以处置。当宋某萍驾驶车辆行驶至安义县丰和都会北门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当场测试,宋某萍口腔呼气酒精含量185mg/100ml,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萍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4.22mg/100ml。

  2019年6月4日,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宋某萍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宋某萍自愿认罪认罚,提出量刑建议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予以审理。

  审理中,被告人宋某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萍酒后驾驶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某萍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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